以案說法 | 山東省2021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第五批)
以案說法 | 山東省2021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典型案例(第五批)
近年來,山東省嚴查在環評編制、項目建設、自動監測、治污設施等領域“造假”行為,取得積極成效。為有效震懾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整理了8件“打假”典型案例,涵蓋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違反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內容虛假,建設項目批建不符,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違法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出具虛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多類違法行為,現予以公開曝光。同時,對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淄博市生態環境局、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文登分局、聊城市生態環境局、濱州市生態環境局惠民分局在查辦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
典型案例1
山東青島某環??萍加邢薰具`反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內容虛假案
2021年2月,生態環境部通報青島某環??萍加邢薰緝H有的一名環評工程師靳某某在4個月內編制了1600余份環評文件,涉嫌環評文件造假。3月1日至6日,生態環境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和青島市即墨區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調查發現,靳某某本人未參與相關環評文件的編寫工作。警方筆跡鑒定結果顯示,有關審核簽字非靳某某本人操作或委托他人操作,均系他人模仿、假冒。經統計,涉事虛假環評文件共計840份,涉及全國25個?。ㄊ?、自治區)。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該企業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擾亂市場秩序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典型案例2
山東淄博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2021年9月3日,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對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對該企業自動監測設備SO2全系統測試,示值誤差-42.3%,未達到《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HJ75-2017)±2.5%標準要求;對NO2轉換效率進行測試,轉換效率為82.3%,未達到≥95%標準要求。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該點位CEMS儀器為抽取式冷干法原理,第三方運維單位未根據站點實際情況增加管路清洗頻次,未及時清洗管路內附著物,致使分析儀SO2示值誤差和NO2轉換率超出規定范圍。經詢問,該企業對其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125萬元。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2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典型案例3
山東煙臺某食品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1年10月26日,煙臺市環境執法支隊、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市環境監控中心組成聯合檢查組,根據前期數據分析發現的煙臺某食品公司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線索,對該企業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突擊檢查?,F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將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潛水泵用濾網包裹放置在裝有稀釋廢水的水桶內,水桶用鐵鉤掛在總排放口水渠邊,水桶外沿高于外排廢水液面。經監測,桶內水樣COD 濃度為156 mg/L、氨氮濃度為 0.192 mg/L,而企業當天實際外排廢水COD 濃度為886 mg/L、氨氮濃度為 0.922 mg/L。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煙臺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典型案例4
山東濟寧某實驗儀器設備有限公司違法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案
2021年6月,濟寧市開展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清源”行動,執法人員對某焦化公司現場檢查,調閱其自動監測數據發現, 6月14日23時至15日10時,該公司外排廢水COD小時值數據出現持續超標情況。該公司第三方運維單位為某實驗儀器設備有限公司,運維人員在明知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無故障且未查明超標原因的情況下,直接對自動監測超標數據進行俢約,出具虛假故障報告并上傳監控平臺,造成某焦化公司超標數據被屏蔽。
該運維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路某某處罰款1萬元。同時,對某焦化公司外排污水實際超標的違法行為,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73萬元。濟寧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運維單位記2分,對某焦化公司記6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典型案例5
山東泰安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設項目批建不符案
2021年9月14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根據“某化工有限公司合成氨和尿素項目存在建設項目批小建大”問題線索,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獲批年產40萬噸合成氨和60萬噸尿素項目于2016年2月開工建設,2020年6月建成投運,在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共計12個月生產周期中,該企業實際生產合成氨62.03萬噸、尿素84.4萬噸 ,分別超過備案年產能的55.1%、40.7%。該企業實際生產規模發生重大變動,未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實發現,該企業氨合成塔和尿素合成塔的實際建成規格均大于環評描述規格。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695.9253萬元。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6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典型案例6
山東威海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1月12日,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文登分局執法人員巡查河道時發現,河道岸邊一處暗渠有白色污水流入河中。執法人員立即啟用無人機、熱成像儀、探管機器人等高科技執法設備進行查探,最終在暗渠內發現一根暗管,河中白色污水由該管道流出。經溯源排查,暗管來自距離河道50米的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執法人員連夜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企業為確保外排廢水穩定達標,將部分污水通過河邊暗管外排入河中。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威海市生態環境局文登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9.062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
典型案例7
山東聊城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案
2021年4月22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 “某檢測有限公司在某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出具虛假報告”問題線索進行現場核查,調取其實驗室原始數據及相關檔案材料發現,該企業2020年9月15日出具 “某某檢字[2020]第09123號”檢測報告,2020年11月出具某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其中6個點位的苯含量均與原始記錄中對應點位的苯含量數據不一致。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先后2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原始檢測數據與出具報告數據不一致問題進行論證,專家組一致認定該檢測公司出具的某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虛假報告。
該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聊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該企業處罰款33.3333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款3.3333萬元。聊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3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典型案例8
山東濱州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案
2021年10月25日,執法人員對山東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閱該企業生產記錄,1號燒結機日常進料量為160—230t/h。執法人員進入現場后,該企業特意將1號燒結機進料量下降到120t/h。執法人員發現燒結冷卻段落有紅礦,即要求企業恢復正常進料量,將進料量調整至200t/h,以便手工監測核查冷卻工段外排廢氣情況。但在執法人員離開配料室后,該企業故意將進料降至130t/h,同時將燒結冷卻段風機開度調整到100%。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擅自降低進料負荷后,立即進行了制止。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濱州市生態環境局惠民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擬處罰款11萬元。




